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两种模式-不动产登记制度
大家都知道不动产登记是有制度的,那么,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呢?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利又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
1、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是指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
2、权利登记制度(实质主义登记)
权利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依法设立、变更和消灭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
3、托伦斯登记制度(权利交付主义登记)
托伦斯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经查验后,由登记机关确认产权权利人,并发放权利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登记申请书。
2、户口本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已婚人员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有一方无法到场的,提供委托书再去公证处公证。
3、房产证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以及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利有哪些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以及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利有哪些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什么问题
律师解答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
1、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
2、保护个人产权。因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导致其所有权属无法通过占有确认,而登记可以更明确、便捷的确认并保护不动产相关的权利;
3、其他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法律分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不但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具有激活沉淀资产、撬动经济发展的杠杆功能,对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方便企业、方便群众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法律分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不但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具有激活沉淀资产、撬动经济发展的杠杆功能,对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方便企业、方便群众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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