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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收取标准-洛阳市取暖费收取标准

取暖费收取标准-洛阳市取暖费收取标准

山西取暖费标准:

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热费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目前执行的供热价格,依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301号、2009281号文件规定的用热收费标准执行:

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0元或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80元收取;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50元收取。

二、供热费

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方城市)进入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一定费用。是主要用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人员、房屋等一切的相关费用。

山西采暖补贴标准

一、山西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正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500元。

副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100元。

讲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9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4、离退休人员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比照在职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补贴。

5、执行初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的人员和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工人,每人每年按7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

取暖补贴从2004年取暖期起执行;生活补贴从2004年1月起执行。

市级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1、取暖费补助标准执行后,同时取消原发放的冬季烤火费(80)元和阳财预字2001324号文件规定的取暖费补助。

2、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双肩挑),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执行取暖补贴标准。

3、各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财力状况自行决定

综上所述,提高取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居民的取暖需求,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该方案将在2023年正式实施,届时居民可根据新的费用标准缴纳取暖费用,享受到更加舒适和可靠的供暖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简单讲,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

取暖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1、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不缴纳取暖费;

2、取暖费一般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计算,通常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或以年为单位。

取暖费也就是供热费,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方城市)进入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一定费用。是主要用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人员、房屋等一切的相关费用。供热费主要根据房屋供热建筑面积来计算

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共楼梯间和敞开式阳台的单元门以内建筑面积,其中原封闭式(自己封的不算)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

供热建筑面积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1、以房屋竣工图为准,图纸上标出的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就是供热建筑面积。

2、若是老住宅没有竣工图作为依据,则以使用面积(公产房本上的计租面积)乘以系数1.3就可算出供热建筑面积。该系数是根据各种住宅的房型、结构,经测量求得的平均值。如双方有争议,则以现场丈量为准,两户之间的共用墙量至墙中线,外墙一律量至外墙皮。跃层住宅房屋也按以上标准收费,其上层坡顶部分局部低于2.2米的空间安装散热器的按70%收费,未安装散热器的按50%收费。对于特别高的特殊房型,挑高超过3.5米的,每增高0.35米增收10%供热费。

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取暖费收取标准是什么2023

①根据国家规定,没有安装取暖设备的小区或户主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通常统一管理的小区,会在入住前就统一集体安装。

②取暖费的收取通常是根据小区规定的费用来计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住房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有没有居住,都是要缴纳的。

③通常暖气费在不同城市的价格和收取方法都是不一样的,以月为单位,以季度或者以年为单位都是允许的。通常暖气费是依照住房面积收取的,每个月每平米的价格也不是很贵。

国家对室温方面的相关规定:

温度,集中式供暖的房间中央1.5米处温度的适宜范围为16至20℃,分散式群暖房间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至17℃,每一个地区的冬季房间内温度均不得少于13℃。垂直温差,指房间中央地面之上0.1米处的温度与距离地面之上1.5米处的温度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不利于人体健康,通常垂直温差应少于3℃。

点击查看:取暖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天津市暖气费收费标准

随着各地的持续降温,供暖也已经早就开始了。对于供暖的地区,冬季要缴纳取暖费。那么,取暖费收取标准是什么?下面,我就整理了与取暖费标准和收费情况有关的内容,跟着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取暖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各地规定的取暖费标准不同,以西安为例:

根据相关规定,市民需交纳供暖费用的价格为每月5.80元/平方米。

集中供热价格分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价格。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用热按照居民用热价格执行。集中供热的出厂价格居民用户为每月5.3元/,非居民用户为每月7元/。到居民用户家中的价格也就是销售价格为每月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户每月不高于7.5元/,低保户用热为每月4元/。非采暖期集中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据最新价格调整,西安非居民用气价格降至2.30元/m3,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集中采暖用天然气价格保持不变。每户每月1元的维修费取消。

二、供暖时间

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法定供暖时间)。

提示:取暖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各地规定的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不同,但是大致都是差不多的。以西安的取暖费为例,每月的供暖费为5.80元/平方米。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

天津取暖费收取标准是:

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

暖气费的收费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

1. 面积计费:天津市暖气费的收费标准通常采用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方式,即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来确定收费金额。不同类型的房屋,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2. 分摊比例:在多户共用一个暖气系统的情况下,暖气费的收费标准还会考虑每个单位或个人的分摊比例。通常,分摊比例是根据每个单位或个人的使用面积来确定的。

3. 季节因素:由于天津市的气候变化较大,暖气费的收费标准还会考虑季节因素。一般来说,冬季的供暖费用会较高,而夏季则较低或不收费

取暖面积的计算方法:

1、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不包括储藏间)、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

2、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一般来说就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3、采暖建筑层高高于3米的,那么也是还有另一种收费,就是每超过0.2米(超过不足0.2米的,按照0.2米计算),这种取暖面积也是按增加10%计算。

4、坡屋顶建筑取暖面积计算方法如下:一般来说这种就是按照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入取暖面积,净高在1.2米-2.2米内的按照投影面积的1/2计算取暖面积,如果是净高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取暖面积。

5、凡有直径80mm(80mm)以上供热管道通过的无暖气房间,这种就是按照有暖气房间计算,取暖面积计算方法跟方面介绍也是一样的。

天津市暖气费支付方式及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首先,居民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暖气费,根据每月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其次,居民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暖气费,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此外,天津市还提供了预缴暖气费的方式,居民可以提前缴纳一定金额的暖气费,以确保在供暖季节内持续供暖。关于优惠政策方面,天津市对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提供了暖气费减免或补贴政策,以确保他们能够正常享受供暖服务。此外,天津市还鼓励居民节能减排,采取措施降低暖气费用,如加强保温措施、使用高效节能的暖气设备等。

综上所述:津市提供多样化的暖气费支付方式和优惠政策,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用热户告知用热量、采暖费结算及热量表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直接计量方式的户用热量表和间接分摊计量方式的计量分摊装置,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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