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装修管理条例-住房装修管理条例规定最新
房子装修法定的时间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装修条例规定早晚时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建设单位、房屋建筑使用者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间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遵循质量合格、安全实用、绿色低碳的原则,坚持文明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按照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风貌相关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应当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二条 非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实施装饰装修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推广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执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国家法定装修时间是工作日的早上8点到12点、下午14点到18点,因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禁止装修作业活动时间,禁止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2-14点、18点到次日8点进行装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碰数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点?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
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笑前首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悔返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建设部[ XX ]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 XX ] 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XX 元/户(平层)、 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 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元/m?。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
二、装饰、装修规范:
一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公分。
、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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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二装饰、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至:,下午:至: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三施工规则
、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
、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场地和损坏公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运出小区。
、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
、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四监理、验收
、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
、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地方。
、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元的违约金。
、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
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元/证。
、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部位的损坏。
三、装饰装修责任
、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⑴业主、装修企业未申报或虽申报而未经同意进行装修以及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的,扣罚违约金-元。
⑵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者处扣罚装修企业元违约金,并恢复原状;违反、、、、中任何一条者扣罚装修企业—元违约金。并责令改正、赔偿、恢复。
⑶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条者,造成不利维修、抢修等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
⑷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元。
⑸违反施工规则、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元。
⑹违反施工规则、条者,扣罚违约金-元。
⑺违反施工规则、条者,扣罚违约金-元。
⑻违反施工规则、条者,扣罚违约金-元。
⑼违反施工规则条者,扣罚违约金-元。
⑽违反监理、验收条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⑾违反监理、验收条者,被视为丢弃物给予清理。
⑿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气雾材料,向公走道排放,经指正不更改者,扣罚违约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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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筑物装修的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规范建筑物装修活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建筑物装修的各项管理措施和操作步骤,包括装修前的准备工作、装修过程中的监管要求、装修后的验收等方面。
装修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装修之前,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装修手续,并提交装修方案和材料清单。同时,业主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物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保证装修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3.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得污染环境;
4.遵守施工时间和施工期限,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装修过程中的监管要求
在装修过程中,业主需要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严格按照装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2.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3.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不得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严格控制噪音和扬尘,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6.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得污染环境。
装修后的验收
装修完成后,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装修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建筑物装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物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装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施工现场是否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4.是否存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情况。
如果装修存在问题,业主需要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手续。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制定本条例,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适用本条例。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本条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品质,采用装潢、装潢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进行美化的施工活动。本条例中的“原始住房”是指已经获得产权证明并在实际运行中的各种类型的住房。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法规、规范,达到环境优化、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五条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装饰和装修工作。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施工中,由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承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对施工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可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七条原住宅使用人对其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许可,并与其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对装修后的修缮、拆迁、补偿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在原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若涉及主体结构拆除、荷载显著增加,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核其使用安全。
房地产管理机构在收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二)申请建筑装饰装修的申请者,凭批准文件到建设管理机关办理建筑设计、施工许可。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施工、施工、施工、监理、监理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未经报建、质量、安全等相关手续,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颁发施工许可。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参与设计、施工。
以上就是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装修的相关法律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
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都是希望在工作的程序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
家庭装修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规章主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二、法律对房屋装修时间规定有哪些
房子施工装修是有时间规定的,白天作业时间为:8:00—12:00,14:30—18:00。 根据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周一至周五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08:00,中午12:00时至14:30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尤其是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市民一旦遭遇装修扰民问题,可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遭受生活噪音干扰,可以立即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三、小区房屋装修注意事项
(一)装修时必须申报 1、业主(使用人)如需对所居住的物业进行装修,首先要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使用人递交申请时必须持业主委托书及租赁合同)。 2、物业公司首先对业主(使用人)的资料进行确认,确认以后再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指南及有关资料(图册、表格)。 3、业主(使用人)在收到装修指南及有关资料后,应尽快请有关设计部门进行装修设计,并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然后到物业公司领取有关表格填卡,把填写的申请表及设计方案递交物业公司。 (二)进行审批 物业公司接到装修申请以后,根据业主(使用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 1、业主(使用人)应确保装修方案不违反规行的各项规定条例。任何违反法规条例的改动均需立即更正,所需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单独承担。 2、在接到递交的装修方案一个月内,公司审议后必须作出答复,是否同意业主(使用人)提交的方案,或提出方案的变更,以达到物业公司的要求。任何重新递交的方案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 3、物业公司就审批和管理各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和装修工程而提供的专业服务征收费用。 4、装修方案最终由物业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方案批准后,业主(使用人)将每平方米若干元的装修押金缴付物业公司财务部门,并领取装修许可证。 (三)按章施工 为了保证小区(大厦)的质量标准,业主(使用人)聘请的施工队伍必须到物业公司备案。物业公司有权审查装修承包商的资质,同时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物业公司审查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出具更改通知方可施工。 (四)通过验收 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使用人)通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有关部门派人验收。如果工程规模大,可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单独进行。验收时应注意: 1、消防变更工程由业主(使用人)向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后再向物业公司提供合格证明,物业公司检查其是否符合小区(大厦)的总体规定和要求。 2、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物业公司向业主(使用人)出具竣工验收单。验收不合格,要限期更正,再进行复检,直至合格。 3、业主(使用人)凭竣工验收单到物业公司办理必要手续后,到财务部门领回装修押金,并交纳有关专用费用。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任何重新递交的方案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